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808元,應繳裁判費為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