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