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業於97年1月3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一年六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3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07219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3月3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153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憑,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