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吳宗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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