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東正王朝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郭昱成 即隆勝工程行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