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東正王朝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昱成 即隆勝工程行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