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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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
   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
   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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