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亮力 債務人 曾詩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