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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