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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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59074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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