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逢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佳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4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9萬3千6百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甲○○係逢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逢擎公司)代表人乙○○之妻,並自88年起擔任逢擎公司會計之職,以管理公司款項,竟侵占逢擎公司客票,金額達179萬3千6百93元,原告因而請求回復損害。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44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