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中交簡字第1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