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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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中交簡字第1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