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林登雄 原告 黃冠群 原告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冠群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錦隆 、 陳志聲 、 陳榮信 、 陳清景 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之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6,0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7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