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洸洋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依同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事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 游秉源游逸明 分別於100年12月6日及100年12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惠如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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