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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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06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郁蓁潘琪方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郁蓁即潘琪方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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