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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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蔡興諺
被   告  鄭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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