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0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任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1萬元整,約定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利率
1.96%加6.21%計為年利率百分之8.17浮動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6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7,6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固定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6月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8,6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總約定書.帳務.計算書.約定書.帳務.計算書.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0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任長春│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8.17%│││167,62││月11日起│││││7元│││││├──┼───┼─────┼──────┼──────┼───────┤│002│新臺幣│任長春│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9.25%│││138,68││月2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任長春│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6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任長春│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6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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