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郭錫勳 郭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被告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耀鵬
郭錫勳郭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提出起訴狀到院,然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聲明不明確(聲明第一㈠項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之 何智慧 財產權不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142號106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亦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且未指明訴訟標的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