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鈞華 、 白淑美 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壹元,並已繳納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然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以被告間係虛偽買賣關係為由,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被告白鈞華請求被告白淑美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則就代位權部分,應以被告間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系爭房地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房地作成之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房屋行情資訊表等資料;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扣除已繳納之壹仟貳佰貳拾元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