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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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昕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包裝之塑膠袋1個毛重0‧496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扣案之毒品1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之塑膠袋
1個毛重0‧5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7公克(取樣部分鑑驗用罄,驗餘含包裝之塑膠袋1個毛重0‧4963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01份可稽。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上開扣案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且係第二級毒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鑑定取樣使用之甲基安非他命0‧0037公克已鑑定用罄,不得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