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黃美枝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被告 賴嘉陞
簡浩倫 黃敬超 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意融 兼被告黃敬超之法定代理人 黃勇森 被告 謝銘泓 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謝文良 (已歿)兼被告謝銘泓之法定代理人 范美麗 被告 邱忠義 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英娘 兼被告邱忠義之法定代理人邱忠義之父被告 陳維亮 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賴秀珍 兼被告陳維亮之法定代理人 陳志邦 被告 劉學樺 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劉旻弦 被告 陳彥希
彭建馨 吳志輪 簡棕灘 施建榮 黃振瑋 林俊安 陳振華 彭聖評 邱○浩兼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邱○浩之父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0、142號、107年度偵字第7904、790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0、1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