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41號聲請人 楊淑玲 即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淑玲為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楊淑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書、財產目錄、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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