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卡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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