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榆 律師( 法扶 律師)
       許仲盛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意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並經本院以108年度雄救字第10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如該裁定嗣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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