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榆 律師( 法扶 律師)
許仲盛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意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並經本院以108年度雄救字第10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如該裁定嗣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