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柏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