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浤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案件(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46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浤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960號審理中,尚未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4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後,另於抗告審裁定確定前即民國111年11月1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本案),有刑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惟聲請人前所提起之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960號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於111年11月2日確定,有該案裁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3頁),是本案於裁判時所處情事顯已與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不同,無從適用該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