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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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佩琪陳悅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佩琪即陳悅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97年12月19日⑵104年1月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3,000,000元⑵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27年12月16日⑵134年1月4日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佩琪即陳悅寧,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陳佩琪即陳悅寧於⑴100年5月25日⑵100年10月25日⑶104年1月22日⑷104年1月28日⑸104年2月2日⑹109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1,000,000元⑶100,000元⑷190,000元⑸1,210,000元⑹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5年5月25日⑵115年10月25日⑶119年1月22日⑷119年1月28日⑸119年2月2日⑹124年2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11年8月24日⑵111年8月25日⑶111年9月22日⑷111年8月28日⑸111年8月2日⑹111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435,468元⑵314,888元⑶50,636元⑷102,011元⑸657,770元⑹1,031,8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約定書、借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太平區茶寮段73272.05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9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1層:37.82層:13.773層:37.84層:37.8突出物:12.6合計:139.77陽台:17.46全部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共同使用部分: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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