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58號聲請人 陳秋英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瀚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調解結果,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萬303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及提繳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於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如有任何1項或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並於111年7月31日前提繳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退休金。相對人僅於111年6月20日給付1萬7,225元、同年8月26日給付5,743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餘額17萬303元及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且相對人迄今僅給付2萬2,968元,依前揭調解結果,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7萬303元及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淑願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給付年期13月工資17,225元111年6月20日前給付。24月工資17,225元111年7月31日前給付。35月工資27,225元111年8月31日前給付。4資遣費131,596元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餘額自112年1月起至11月止均分為11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5勞工自提17,550元於111年7月31日前提繳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總額210,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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