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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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四年重訴字第六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百六十一萬五千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