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七號
原告恩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隆簡易庭~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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