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該主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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