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被上訴人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5,824,51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6,956元;關於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070,71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7,238元,兩者合計274,
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