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1號原告 楊毓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11年1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B0000000號裁決,於111年1月6日向本院(經本院111年1月7日收狀)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