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仙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所示含有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參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仙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95號判決認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0.88公克)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有前開判決書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聲請書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9960號鑑定書存卷足憑,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聲請書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