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理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795,010元,應徵裁判費132,180元,除已向本院繳納1,000元外,尚不足131,1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