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詹明幼
黃光雄 被告 沈成馥
黃子懷 王雅立 李晟瑋 林挺生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5 林緯辰 (原名 林怡呈 ) 吳並修 夏子茵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