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債權人 邱蒼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貴英 (原名: 陳瀅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日經塗改,未經發票人簽名蓋章,不生塗改之效力,應以塗改前之日期為準,惟無法辨識塗改前之日期,屬無效票據,則台端依票據法規定請求,於法未合。如台端欲以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請具體載明。
二、債務人陳貴英(原名:陳瀅絜)更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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