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清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借據暨約定書全文。
三、請求依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之依據?
四、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五、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表。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