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鑫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