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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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970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6年度促字第29970號│├──┬─────────┬───────────┬───────────┬────┤│編│期別│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95年上期│1,199元│95年8月1日││├──┼─────────┼───────────┼───────────┼────┤│002│95年下期│1,199元│96年2月1日││├──┼─────────┼───────────┼───────────┼────┤│003│96年上期│1,292元│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