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梓銘 訴訟代理人 林儀宗 (僅代理反訴部分)原告 吳麗芝 訴訟代理人 蔡逸文 原告 林書鴻
徐國荃 賴春樹 劉秀珍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曾梓銘部分僅代理本訴)
徐鼎盛 律師(曾梓銘部分僅代理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芳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標 被告 陳世昌 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