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 曾梓銘
吳麗芝 林書鴻 徐國荃 賴春樹 劉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被告芳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標 被告 陳世昌 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各原告原聲明請求(除賴春樹與劉秀珍為共同請求,其餘原告均單獨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具狀就上開本金請求部分擴張為886,650元,致訴訟標的總金額變更為4,43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967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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