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469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戊○○、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己○○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附條件。本件對於己○○之請求,係附條件,請求與法不合,故應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