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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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張顧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利鋼鐵有限
公、宏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
7402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