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甲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富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ㄈ合創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