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長營開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連火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