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黃宏岳 (原名「 黃勝煌 」)被告 陳韋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