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雲全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執聲付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雲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雲全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2年度聲第95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⑵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審易字第247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3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7
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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