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巳○○庚○○子○○辰○○戊○○乙○○丁○○申○○辛○○午○○卯○○丙○○己○○丑○○戌○○酉○○共同擔當訴訟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自訴人壬○○被告寅○○
未○○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 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 陳文靜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附件一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據上論斷欄關於法條部分應加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頁業已記載:「除自訴人壬○○外,其他自訴人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擔當訴訟」,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據上論結欄就此均漏未敘明,自屬顯然之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