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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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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