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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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
原告 任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鄭秀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法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惟本件移送簡易庭後,原告請求金額擴張為263,180元,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70元(計算式2,870-1,000=1,8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